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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不锈钢商会章程

(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不锈钢商会(英文名:Anhui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tainless Steel  (英文缩写:SSCC)。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不锈钢材料销售、生产、加工、信息咨询服务等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保垒作用,党员会员要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抵制和摒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为会员提供服务、拓展市场、扩大交流、促进合作、维护团结、反映诉求,倡导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引导会员树立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形象。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流会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合肥市巢湖南路53号五里庙不锈钢市场管理办公室二楼。电话:0551-634687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和法规,引导会员诚信、守法经营,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树立行业诚信经营服务理念。

2、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市场调查研究,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助推会员之间及会员和其他经营者的经济联合;受相关部门委托,举办、承接和组团参加不锈钢材料、产品和加工技术等供销会、交流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交流。

3、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会员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行业健康发展助力。

 5、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6、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社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积极作用;承办政府委托、交办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不锈钢材料销售、生产、加工、工程设计、信息咨询服务等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及相关人士。

第九条  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和相关业务内,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本会的自愿书;

(二)秘书处初步预审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牌匾,并在本会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时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人品、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号召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本会文件和有关协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各级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政府规定的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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