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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0月31日获通过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2985次
    10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决议。该《条例》是对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而成。《条例》在城市绿化标准、毁绿行为处罚标准、建设项目绿化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处罚标准

  擅自毁绿每棵最高罚1万

  绿化不仅能美化城市,而且还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然而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毁坏城市绿化。此次通过的《条例》,对处罚标准进行了升级,将原来“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改为“每棵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林业和园林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来毁坏一棵树最低罚200元,很多人不在乎,尤其是一些企业,为了私利知法犯法。此次提高处罚标准后,可进一步提高震慑力度。

  除此之外,《条例》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行道树

  人行道乔木覆盖率不低于70%

  城市道路上如果浓荫蔽日,会让人感到十分惬意。《条例》对行道树标准作出规定,要求“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对比发现,原《条例》对行道树胸径规定为“不低于八厘米”,不论主干道与否,这表明今后合肥行道树栽植标准将更高。

  与此同时,《条例》中增加了“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规定,表明我市城市绿化更注重实际效果和服务性。今后市民“晴天不见阳光、下雨不湿衣裳”的愿景将有望实现。

  此外,《条例》还规定,“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小区绿化

  新交付小区应公示绿地平面图

  不少新建小区,购房者在交房后发现绿地面积和标准与买房时开发商宣传的相比有较大缩水,今后这种状况将得以改变。

  《条例》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对未达到绿化设计方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这也意味着今后新建小区业主对小区绿化配置情况将了如指掌,绿地改车位、被毁坏行为将得以遏止。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条例》还开出重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摘自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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